JR东日本大都会大饭店池袋将于2026年10月1日(星期四)起修改住宿条款。
※本页面适用于2026年10月1日以后预订的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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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第1条 本饭店和住宿的客人(指使用本饭店客房的所有客人)之间缔结的住宿契约以及有关的其他契约(包括半天用房等使用相关的合同在内,以下统称为“住宿”、“住宿合同”)都以此契约为准,与此契约条款以外的事项,要依照法令(法令或按法令制定的事项。以下同样)或一般习俗等规定。
2.本饭店,如有不违反法令及习俗范围的特约情况,前项可忽略,该特约为优先。
(申请住宿契约)
第2条 予定申请在本饭店住宿的旅客,可向本饭店申报以下事项。
(1)住宿者姓名
(2)住宿日期及抵达予定时间
(3)住宿费(原则上是以附表1“①基本住宿费”“②服务费”“③消费税”为准。)
(4)其他本饭店所规定的诸需要事项
2. 如果住宿者超过前项第 2 申报的日期申请延长住宿时,该饭店会以客人提出申请当天作为重新缔结住宿契约的申请日。
(住宿契约成立等)
第3条 住宿契约,本饭店认可上面所述申请时契约成立。但是本饭店证明认可上述申请时契约不成立。
2. 根据上面条款住宿契约生效时,该饭店规定的住宿申请金额以住宿期间(超过 3
天时以 3 天计算)的基本住宿费为最高限度额,请在本饭店规定的支付日之前向本饭店支付。
3. 关于申请金额,首先,充当住宿者最终应该支付的住宿费,与第 6 条及第 21 条条款相吻
合时,依照顺序充当违约金其次充当赔偿金额,如有余额,按照 15 条规定支付住宿费时返还给住宿者。
4. 上面的第 2 项的申请金额及上述本饭店指定支付日之前未能支付时,住宿契约当失效。但上述是以本饭店在告知住宿者之后的情况下成立。
(不需要支付申请金额的特约)
第4条 上一条第 2 项所之规定,本饭店根据特约情况契约成立后会发生无需支付申请金额情况。
2. 有关同意申请住宿契约事宜,本饭店没有要求支付在上一条第 2 项里所写申请金额及没有指定支付日期时,会按照上述特约合约对待。
(请协助设施的对预防感染措施)
第5条 本饭店对预定住宿者,根据旅馆行业法(昭和 23 年法律第 138 号)第 4 条
之 2 第 1 项规定有权利要求协助。
(宿泊客的契约解除权)
第6条 如有以下情况,本饭店可以不履行住宿契约。但这一项并不意味本饭店在旅馆行业第 5 条以外的情况下可以拒绝住宿。
(1)住宿申请,有违反此条约时。
(2)因为室满(满员)原因没有剩余房间时。
(3)预定住宿者被确认在住宿问题上,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意风俗等不良行为时。
(4)预定住宿者,被确认为有以下 1)至 3)的行为时。
1)为防止暴力团员不当的行为等制定的法律(平成 3 年法律第 77 号)第 2 条第 2 号
规定暴力团(以下为「暴力团」。),同条第 2 条第 6 号所规定的暴力团员(以下为「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构成员或暴力团关系的人及其他反社会势力者。
2)指挥暴力团或暴力团员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时
3)法人及其董事会成员里有暴力团员时。
(5)预定住宿者,对其他住宿者有明显的骚扰行为时。
(6)预定住宿者,旅馆行业法第 4 条之 2 第 1 项第 2 号规定被确定有特定感染症患者(以下为「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时。
(7)拟住宿的客人向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有关预定住宿者以障碍为由推进解除歧视有关法律(平成 25 年法律第 65 号。以下为「障碍者歧视解除法」。)第 7 条
第 2 项或第 8 条第 2 项规定要求去除社会障壁情况时除外。)
(8)预定住宿者,对「本饭店有过分要求及对其他住宿者有关住宿服务的提供上有明显阻碍时根据旅馆行业法施行规则第 5 条之 6 有反复行为时。
(9)拟住宿者被证实有施暴、伤害、威胁、恐吓、威逼性质的不合理要求或类似行为时。
(10)拟住宿者被认为有骚扰顾客的行为时。
(11)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许可独自入住饭店时。
(12) 天災,設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能提供住宿時。
(13)本饭店符合所属各地方自治体制定的旅馆业法施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等规定的情况时。
(拒绝缔结住宿申请的说明)
第7条 预定住宿者,根据该饭店上一条规定不履行住宿契约时,可以要求说明理由。
(住宿客的解除契约权)
第8条 住宿客,可以向本饭店提出解除住宿契约。
2. 本饭店,因住宿客的过失导致解除住宿契约的全部或一部分时(第 3 条第 2 项规定该饭店指定的申请费的支付日之前住宿客解除住宿契约时除外。),参照另表第 2,收取违约金。但是该饭店,适用第 4 条第 1 项的特约时,有关住宿客在解除契约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问题,只限于该饭店在告知住宿客的情况下发生。
3. 本饭店,住宿客未经联系住宿当日下午8点(明示到达予定时间,超过 小时的时间)没有抵达时,会以住宿客方自动解除住宿契约而进行处理。
(该饭店的契约解除权)
第9条 本饭店,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住宿契约。但是,本项,并不意味本饭店在旅馆行业第 5 条以外的情况下可以拒绝住宿。
(1)预定住宿者被确认在有关住宿,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意风俗等行为及相等行为时。
(2)预定住宿者,被确认为有以下 1)至 3)的行为时。
1)暴力团,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构成员或暴力团关系的人及其他反社会势力者
2)指挥暴力团或暴力团员进行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时
3)法人及其董事会成员里有暴力团员时。
(3)预定住宿者,对其他住宿者有明显的骚扰行为时。
(4)预定住宿者,被确定有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时。
(5)有关住宿有暴力要求行为,或超越合理范围要求时(住宿客因障碍者歧视解除法第 7
条第 2 项或第 8 条第 2 项规定要求去除社会障壁情况时除外。)
(6)预定住宿者,对本饭店有过分要求及对其他住宿者有关住宿服务的提供上有明显阻碍时根据旅馆行业法施行规则第 5 条之 6 有反复行为时。
(7)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独自入住饭店时,或是发现未成年人独自入住饭店时。
(8)住宿客被认为有施暴、伤害、威胁、恐吓、威逼性质的不合理要求或类似行为时。
(9)住宿客被认为有骚扰顾客的行为时。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本饭店无法提供住宿服务时。
(11)本饭店符合所属各地方自治体制定的旅馆业法施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等规定的情况时。
(12)住宿客在禁烟区吸烟时。
(13)在寝室躺着抽烟,破坏消防用设备等,及其他不遵守本饭店制定的利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时。
2.本饭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住宿客尚未使用的住宿服务等费用,饭店可免予收取。
(解除住宿的说明)
第10条 住宿客,对本饭店,基于前项解除住宿契约时,可以要求解释说明。
(登录住宿)
第11条 住宿客,住宿当日,在本饭店咨询台,进行以下登记。
(1)住宿客的名字,住址及联系方式
(2)在日本国内没有住址的外国人,登记国籍及旅劵号
(3)出发日期
(4)其他本饭店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2.在日本国内没有住址的外国人,请出示护照并配合本饭店进行复印等手续。
3.住宿客要以住宿券、信用卡、扫码支付、电子货币等代替货币的方法进行第15条的费用支付时,应在进行前款的登记时提前出示。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12条 住宿客在本饭店的客房的使用时间为,下午3点至次日中午12点。但是,连续住宿的时候,除了抵达日和出发日,客房可全天使用。另外,即使已到下午3点的客房使用时间,饭店也可能因客房整理等原因,不得不请您稍作等待。
2.无关前款规定,本饭店可酌情接受在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在此情况下,本饭店将收取规定的追加费用。追加费用因房型、延长时间而异。但在客房已满等时,本饭店可能无法接受。
3.第1款的时间,如因必要或不得已的情况,本饭店可能会临时进行调整。届时,本饭店将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通知。
(利用规则的遵守)
第13条 住宿客,在本饭店内,请服从饭店内的利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14条 本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见客房内的宣传页和各处张贴的告知等。且可能因不得已情况而临时变更。遇此情况,本酒店将采用适当的方式告知。
(费用的支付)
第15条 住宿者需支付的住宿费用详情,请参照另表第 1。
2. 支付前款住宿费等时,应使用货币(仅限日元)或本饭店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扫码支付、电子货币等替代货币的方法,于住宿客出发时或本饭店请款时在前台支付。但发生特殊情况时,则不适用前述规定。
3. 本饭店为住宿客提供客室,准备可以使用后,住宿客任意未住宿的时候,也会向住宿客索要住宿费。
(本饭店的责任)
第16条 本饭店,住宿契约及和此相关的契约履行,或不履行等原因给住宿客带来的损失,加以赔偿。但是,不属于本饭店的原因时,不予履行。
2. 本饭店,对以防万一火灾等实行的对策,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对已经签约后的客室不能提供服务时的应对方法)
第17条 本饭店,对已经签约后的客室不能提供服务时,经过住宿客的允许,尽量保持同一条件尽快联系其他住宿设施。
2. 本饭店,前项所述不能联系到其他住宿设施时,向住宿客支付违约金相当的补偿费,其补偿费充当损害补偿费。但是,关于不能提供客室事宜,不是本饭店的原因时不予补偿。
(寄托物品的处理方法)
第18条 住宿客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损坏等情况时,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形外,本饭店将赔偿其损失。但是,对于现金及贵重物品,如果本饭店要求申报其种类及价格,而住宿客没有申报时,除本饭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饭店对损失的赔偿金额均以15万日元为限。
2.住宿客随身带到本饭店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没有寄存在前台时,对于因本饭店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灭失、损坏等损害,本饭店将赔偿其损失。但是,如果住宿客事先没有申报其种类及价格,则除本饭店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外,本饭店对损失的赔偿金额均以15万日元为限。
(住宿客的手提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第19条 住宿客的手提行李,在客人之前抵达本饭店时,仅限在行李抵达前本饭店同意的情况下,本饭店才会负责保管,并在住宿客抵达前台办理入住时交给对方。
2. 如果住宿客要求在退房后将其手提行李或携带品寄存一段时间,仅限本饭店同意该要求的情况下才会负责保管。但是,恕不保管现金及贵重物品。
3.如果住宿客退房后,其手提行李或携带品遗忘在本饭店,原则上本饭店会等待物品主人的询问联系,并征求其指示。如果物品主人没有联系和指示,则将在发现之日起30天以后(食品、香烟、杂志、破损的包袋等在发现的次日)进行处置。此外,如果物品主人有联系和指示,但未如期领取其手提行李或携带品,则保管期限为自收到联系或指示之日起的90天。
4.关于在前3款情况下,本饭店对住宿客的手提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责任,如果符合第1款、第2款,则适用前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符合前款的情况,除本饭店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外,否则本饭店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停车责任)
第20条 住宿客利用该饭店的停车场时,不管车钥匙有无寄托,该饭店只负责提供停车场,不负责车辆管理。但是,属于该饭店故意或发生过失造成的损失,给与责任赔偿。
(住宿客的责任)
第21条 住宿客故意或过失给该饭店造成损害时,其住宿客应对饭店进行损害赔偿。
(Wi-Fi等网络的使用)
第22条 为了方便住宿客,本饭店有时会提供Wi-Fi等网络。网络的使用,由客人自行负责。本饭店不保证通信速度、通信质量、安全性等。此外,本饭店可能会因网络维护、维修等原因,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中断、暂停或限制提供服务。
(适用法律)
第23條 本条款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将由本酒店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日本法院管辖,并依据日本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主导语言)
第24條 本条款以日文和各种语言(英文、繁体中文、简体中文、韩文)制作,如日文版与各语言之间存在不一致或不同解释时,均以日文版为准
(条款的变更)
第25條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通过在主页上登载变更后的内容及生效时间来变更本条款。另外,必要时还会通过其他相当的方法通知住宿客人等
(1)变更的内容符合住宿客人的一般利益时
(2)变更的内容不违背本条款相关的交易目的,且对照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后内容的相当性以及与变更相关的其他情况,属于合理变更时
附表1
住宿费等详细内容(与第2条第1款及第15条第1款相关)
| 住宿客需 支付 总额 |
详细内容 | |
|---|---|---|
| 住宿费 | ①基本住宿费(客房费(或客房费+早餐等饮食费+其他与住宿方案相关的各种追加费用)) ②服务费(①×13%) ③消费税 ④住宿税(以各地方自治体的规定为准) |
|
| 饮食费 | ⑤饮食费(不包括①中包含的。) ⑥服务费(⑤×13%) ⑦消费税 |
|
| 其他 | ⑧其他与住宿相关的费用 ⑨消费税 |
※此表格可横向滚动
备注
1.附表2中预订确认时的住宿费是上述“①基本住宿费”、“②服务费”和“③消费税”的总和。
2.如果上述住宿税及消费税的税法和条例有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3.住宿税和消费税另计。
附表2违约金(与第8条第2款相关)
|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 | 未入住 | 当天 | 前一天 | 2天~ 7天前 |
8天~ 14天前 |
15天~ 30天前 |
|---|---|---|---|---|---|---|
| 合同申请人数 (最多7人) |
100% | 100% | 100% | - | - | - |
| 团体 (合同申请人数 8人或以上) |
100% | 100% | 100% | 100% | 50% | 30% |
※此表格可横向滚动
备注
1. 违约金从收到住宿客的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计算。
2. %是基于附表1的内容,相对于预订确认时的住宿费的比率。
3. 违约金可能因预订方式和住宿方案而异。详情请参阅预订网站或旅行社的规定,或是直接向饭店咨询。
4. 合同期限缩短时,与缩短天数无关,均按一天(首日费用)收取违约金。
使用规则
为确保宾客安全舒适地入住,同时维护酒店设施的公共秩序,大都会大饭店依据《住宿条款》第13条规定,制定如下使用规则。若您无法遵守本规则,我们将谢绝您使用本酒店设施,敬请知悉。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本酒店的住宿设施、餐厅、休息室、自助储物柜和健身房等管理设施(以下统称“酒店各项设施”)的使用者。
2. 请遵守防火、防灾相关规则。
•请勿在客房内使用取暖或烹饪用具以及自带的熨斗等电器。
•请勿在床上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及禁烟区域内吸烟。
•请在您本人能够随时确认状态的场所使用移动电源。尤其是下列情况下,请勿使用或充电:
(1) 无人(如外出等)时,在客房内
(2) 在阳光直射的场所
(3) 在易燃材料(如床榻、床罩等)上
(4) 使用破损、膨胀或过热的移动电源
•请勿做出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3. 请勿将下列物品带入本酒店内:
(1) 动物、鸟类(宠物类),但是,辅助犬(导盲犬、介助犬、导听犬)除外
(2) 散发强烈气味的物品
(3) 火药、挥发油等易燃或可燃物品
(4) 未经合法处理的枪支刀剑类
(5) 自酒店外订购或自带的食物饮料等
4. 请勿在酒店内进行赌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会给其他客人造成不便的行为。
5. 酒店谢绝访客进入客房,也不允许未登记人员住宿。
6. 如无监护人许可,谢绝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单独入住。
(1) 初中生以下(未满15周岁)人员仅限在监护人陪同下方可入住
(2) 高中生以上的未成年人单独入住,需提供监护人同意书
(3) 已满18周岁且属于高中生的人员入住,需提供监护人同意书或出示身份证件
7. 请勿将客房、大堂用于非住宿用途。
此外,请勿将客房和大堂用作办公室、营业场所或展示室,亦不得用于商业影像拍摄场地等非住宿用途。
8. 请勿在窗边摆放有损酒店外观的物品。
9. 请勿在酒店内向其他宾客散发广告宣传品。
10. 如无特别指定,宾客送洗衣物和所遗失物品将自其退房之日起保管30天。
11. 美术品、古董等物品恕不接受寄存。
12. 入住期间,请将您的现金、贵重物品等存放于客房内配备的保险箱,或前台保险柜(免费)内。
13. 关于酒店内各项设备及物品的要求事项:
(1) 请勿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2) 请勿带出酒店
(3) 请勿移动至其他场所,或者进行加工改造
14. 下列情况下,除住宿费外,还将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1) 本酒店内的设备、物品遭到损坏或被盗时
(2) 因饮食造成的污损或者呕吐物、血液、污物等原因导致本酒店需进行超出常规的特殊清洁时
(3) 如在酒店指定吸烟区外吸烟,将收取清洁费及房间无法用于销售期间的全额房费
15. 为防备紧急情况,请事先确认客房房门内侧张贴的“避难路线图”及各楼层的紧急出口。
16. 根据日本医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酒店禁止向宾客提供药品,敬请知悉。
17. 除紧急情况或不得已的情形外,请勿进入酒店员工区域、疏散楼梯、屋顶、机房等处。
18. 下列情况下,我们将立即谢绝您使用本酒店。如经判断属于性质恶劣时,我们还将在咨询警察、律师等相关机构后,予以严肃处理:
(1) 当发生对本酒店实施暴力、威胁、恐吓、胁迫性的不合理要求及类似行为,以及客户骚扰行为时
(2) 当使用本酒店的宾客因身心虚弱、药物或饮酒导致自我失控等情况,难以确保自身安全,或者可能对其他宾客造成危险、引起恐惧或不安时
(3) 出现在酒店内和客房内大声喧哗、高声歌唱及进行吵闹等会令他人感到厌恶或者给他人造成困扰的行为,或者进行赌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4) 酒店认为不合适的其他行为
另外,如发现可疑人员或物品,请与前台联系。
19. 请勿穿着睡衣、拖鞋等离开客房。
20. 如果您在入住期间连续3天未要求清扫客房,出于安全确认及卫生方面的考虑,我们将在第4天入内清扫。
21. 未申报、未登记人员谢绝进入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