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 宿 条 款

第1条(适用范围)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及其相关合同依据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的未尽事项,依据法规或常规惯例。2.在不违反法规及惯例的前提下,本酒店接受特别约定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以特别约定为准。

第2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1. 1. 有意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者,请向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 (1) 住宿者姓名
    2. (2) 住宿日及预定到达时间
    3. (3) 住宿费用(原则上依据附表1所述的基本住宿费)
    4. (4) 本酒店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2. 2.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要求超出前款第2项所述住宿日继续住宿的,本酒店在其提出要求之时,视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进行处理。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1. 在本酒店同意前条所述申请之时,住宿合同成立。但是,可证明本酒店未同意时,不在此限。
  2. 2. 住宿合同依据前款规定成立后,请在本酒店指定的期限内,支付本酒店规定的订金,订金上限为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
  3. 3. 订金首先用于抵作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当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事态时,依次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如有余额,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予以退还。
  4. 4. 不能依据第2款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期限内支付该款所述的订金时,住宿合同失效。但仅限本酒店在指定订金的支付期限时将此情况告知住宿客人。

第4条(无需支付订金的特别约定)

  1. 1. 不受前条第2款规定的限制,本酒店可接受在合同成立后无需支付该款所述订金的特别约定。
  2. 2. 在同意住宿合同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所述订金及未指定订金的支付期限,则视为同意前款所述特别约定。

第5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1. 有下列情况的,本酒店可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1) 住宿申请与本条款不符时;
    2. (2) 客满无空余客房时;
    3. (3) 经本酒店判断, 申请住宿者可能有违反住宿相关法规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4. (4) 经查实,申请住宿者患有传染病时;
    5. (5) 经本酒店判断,住宿客人对住宿及其他酒店设施、服务等的要求超出合理的范围时;
    6. (6) 由于天灾、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原因而不能安排住宿时;
    7. (7) 适用东京都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5条(第1、2项)的规定(经查实,申请住宿者有烂醉等表现,可能对其他住宿者造成严重骚扰时,或住宿者对其他住宿者有造成严重骚扰的言行时)时。
  2. 2. 本酒店认为希望住宿者有下列情况的,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1) 属于《关于防止暴力团伙不当行为等法律》规定的暴力团伙、暴力团伙成员、或受暴力团伙、暴力团伙成员控制的法人企业及其他团体的相关方时;
    2. (2) 属于反社会团体及其类似团体的相关方时;
    3. (3) 经查实,有暴力、伤害、胁迫、恐吓、威吓性的不当要求及其类似行为时。

第6条(住宿客人解除合同)

  1. 1. 住宿客人可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2. 2. 住宿客人由于自身责任原因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时(本酒店依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指定订金的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住宿客人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本酒店将依据附表2所述收取违约金。但仅限本酒店接受第4条第1款所述的特别约定,且本酒店依据该特别约定,已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3. 3. 住宿客人在住宿日当天下午8点后(事先明确告知预定到达时间的,在超过预定时间2小时后)仍未到达且无联系时,本酒店可视为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进行处理。

第7条(本酒店解除合同)

  1. 1. 有下列情况的,即使已依据第3条第1款订立住宿合同,本酒店仍可解除该住宿合同。
    1. (1) 适用第5条第3项至第7项中的任一项时;
    2. (2) 经本酒店判断,住宿客人存在或可能存在违反第10条所述使用规则的行为时;
    3. (3) 除上述各项外,有正当的解除理由时。
  2. 2. 经本酒店判断适用第5条第2款时,即使已依据第3条第1款签订住宿合同,本酒店仍可解除该住宿合同。3.本酒店依据前两款的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收取尚未向住宿客人提供的住宿服务等的费用。

第8条(住宿登记)

  1. 1. 请住宿客人在住宿日当天至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1. (1)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和职业
    2. (2) 住宿客人非日本籍时,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和入境年月日
    3. (3) 出发日及预定出发时间
    4. (4) 本酒店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2. 2. 住宿客人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非现金方式支付第12条所述费用时,请提前在进行前款所述登记时出示。

第9条(客房使用时间)

  1. 1. 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点至次日12点。但是,连续住宿时,除到达日及出发日之外,可全天使用。2.即使有前款规定,但超过退房时间退房时,本酒店将补收规定的费用。费用因房型和延长时间而异,请向前台垂询。

第10条(遵守使用规则)

在本酒店内,住宿客人需遵守本酒店规定并张贴在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第11条(营业时间)

在本酒店内,住宿客人需遵守本酒店规定并张贴在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本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见客房内的宣传页和各处张贴的告知等。且可能因不得已情况而临时变更。遇此情况,本酒店将采用适当的方式告知。

第12条(费用的支付)

  1. 1.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细目见附表1所列。
  2. 2. 请住宿客人在出发时或本酒店要求时,以现金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非现金方式,至前台支付前款所述住宿费用等。但是,本酒店不接受个人支票。
  3. 3. 在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且处于可用状态后,即使住宿客人由于自身情况而不住宿,仍将收取住宿费用。

第13条(本酒店的责任)

  1. 1. 由于本酒店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合同及其相关合同而导致住宿客人遭受损失的,本酒店赔偿相应损失。但是,责任原因不在本酒店时,不在此限。
  2. 2. 为应对火灾等意外,本酒店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4条(不能依据合同提供客房时的处理)

  1. 1. 本酒店不能依据合同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时,在取得住宿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安排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 2. 即使有前款规定,本酒店不能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应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该补偿费抵作损失赔偿额。但是,不能提供客房的责任原因不在本酒店时,不支付补偿费。

第15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1. 1.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损毁等损失时,除不可抗力之外,由本酒店赔偿相应损失。
    但是,对现金及贵重物品,当本酒店要求明确告知其种类及价值但住宿客人未告知时,本酒店赔偿损失的上限为15万日元。
  2. 2. 住宿客人未将带进本酒店内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寄存在前台,且由于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发生灭失、损毁等损失时, 由本酒店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如果住宿客人事先未明确告知其种类及价值,则除非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本酒店赔偿损失的上限为15万日元。

第16条(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1. 1. 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酒店时,本酒店仅限在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负责保管,在住宿客人至前台办理入住时交还。
  2. 2. 在住宿客人退房后,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在本酒店且查明所有人时,本酒店应联系该所有人并请其作出指示。但是,所有人无指示或所有人不明时,本酒店保管7天(含发现日),此后交给最近的警察局。
  3. 3. 前2款中本酒店对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第1款所述情况适用前条第1款的规定,前款情况适用前条第2款的规定。

第17条(停车责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有无代为保管车辆钥匙,本酒店只出借场所,对车辆管理不承担责任。但是,在停车场管理中由于本酒店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发生损失时,本酒店负责赔偿。

第18条(住宿客人的责任)

由于住宿客人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失时,该住宿客人应向本酒店赔偿相应损失。


附表1
住宿费用等的计算方法(第2条第1款及第12条第1款相关)

住宿客人应支付总额
住宿费用 追加费用 税费
①基本住宿费
房费
②服务费(①×13%)
③餐饮费
及其他使用费用
④服务费(③×13%)
1)消费税
2)住宿税

附表2
违约金(第6条第2款相关)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日 合同申请人数 不住宿 提前1天 提前2~9天 提前10~20天
一般 14人或以下 100% 80% 20% - -
团体 15人~99人 100% 80% 20% 10% -
100人或以上 100% 100% 80% 20% 10%

(注)

  1. 1. %表示相对于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例。部分住宿套餐不在此限,请向酒店确认。
  2. 2. 合同天数有缩短时,与缩短天数无关,收取1天(首日)的违约金。
  3. 3. 团队客人(15人或以上)中有部分解除合同时,对入住前10天(此后收到申请时,以收到之日计)住宿人数的10%(尾数舍加上)的人数,不收取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