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Accommodation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1. 第1条 本饭店和住宿的客人(指使用本饭店客房的所有客人)之间缔结的住宿契约以及有关的其他契约(包括半天用房等使用相关的合同在内,以下统称为“住宿”、“住宿合同”)都以此契约为准,与此契约条款以外的事项,要依照法令(法令或按法令制定的事项。以下同样)或一般习俗等规定。
  2. 2. 本饭店,如有不违反法令及习俗范围的特约情况,前项可忽略,该特约为优先。

(申请住宿契约)

  1. 第2条 予定申请在本饭店住宿的旅客,可向本饭店申报以下事项。
    1. (1) 住宿者姓名
    2. (2) 住宿日期及抵达予定时间
    3.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是以下面列表的第 1 基本住宿费为准)
    4. (4) 其他本饭店所规定的诸需要事项
  2. 2. 如果住宿者超过前项第 2 申报的日期申请延长住宿时,该饭店会以客人提出申请当天作为重新缔结住宿契约的申请日。

(住宿契约成立等)

  1. 第3条 住宿契约,本饭店认可上面所述申请时契约成立。但是本饭店证明认可上述申请时契约不成立。
  2. 2. 根据上面条款住宿契约生效时,该饭店规定的住宿申请金额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最高限度额,请在本饭店规定的支付日之前向本饭店支付。
  3. 3. 关于申请金额,首先,充当住宿者最终应该支付的住宿费,与第 8 条及第 21 条条款相吻 合时,依照顺序充当违约金其次充当赔偿金额,如有余额,按照 15 条规定支付住宿费时返还给住宿者。
  4. 4. 上面的第 2 项的申请金额及上述本饭店指定支付日之前未能支付时,住宿契约当失效。但上述是以本饭店在告知住宿者之后的情况下成立。

(不需要支付申请金额的特约)

  1. 第4条 上一条第 2 项所之规定,本饭店根据特约情况契约成立后会发生无需支付申请金额情况。
  2. 2. 有关同意申请住宿契约事宜,本饭店没有要求支付在上一条第 2 项里所写申请金额及没有指定支付日期时,会按照上述特约合约对待。

(请协助设施的对预防感染措施)

第5条 本饭店对预定住宿者,根据旅馆行业法(昭和 23 年法律第 138 号)第 4 条 之 2 第 1 项规定有权利要求协助。

(宿泊客的契约解除权)

  1. 第6条 如有以下情况,本饭店可以不履行住宿契约。但这一项并不意味本饭店在旅馆行业第 5 条以外的情况下可以拒绝住宿。
    1. (1) 住宿申请,有违反此条约时。
    2. (2) 因为室满(满员)原因没有剩余房间时。
    3. (3) 预定住宿者被确认在住宿问题上,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意风俗等不良行为时。
    4. (4) 预定住宿者,被确认为有以下 1)至 3)的行为时。  
    5.  1)为防止暴力团员不当的行为等制定的法律(平成 3 年法律第 77 号)第 2 条第 2 号规定暴力团(以下为「暴力团」。),同条第 2 条第 6 号所规定的暴力团员(以下为「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构成员或暴力团关系的人及其他反社会势力者。  
    6.  2)指挥暴力团或暴力团员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时  
    7.  3)法人及其董事会成员里有暴力团员时
    8. (5) 预定住宿者,对其他住宿者有明显的骚扰行为时。
    9. (6) 预定住宿者,旅馆行业法第 4 条之 2 第 1 项第 2 号规定被确定有特定感染症患者(以下为「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时。
    10. (7) 拟住宿的客人向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11. (有关预定住宿者以障碍为由推进解除歧视有关法律(平成 25 年法律第 65 号。以下为「障碍者歧视解除法」。)第 7 条第 2 项或第 8 条第 2 项规定要求去除社会障壁情况时除外。)
    12. (8) 预定住宿者,对「本饭店有过分要求及对其他住宿者有关住宿服务的提供上有明显阻碍时根据旅馆行业法施行规则第 5 条之 6 有反复行为时。
    13. (9) 天灾,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能提供住宿时。
    14. (10) 适用东京都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5条(第1、2项)的规定(经查实,申请住宿者有烂醉等表现,可能对其他住宿者造成严重骚扰时,或住宿者对其他住宿者有造成严重骚扰的言行时)时。

(拒绝缔结住宿申请的说明)

第7条 预定住宿者,根据该饭店上一条规定不履行住宿契约时,可以要求说明理由。

(该饭店的契约解除权)

  1. 第8条 住宿客,可以向本饭店提出解除住宿契约。
  2. 2. 本饭店,因住宿客的过失导致解除住宿契约的全部或一部分时(第 3 条第 2 项规定该饭店指定的申请费的支付日之前住宿客解除住宿契约时除外。),参照另表第 2,收取违约金。但是该饭店,适用第 4 条第 1 项的特约时,有关住宿客在解除契约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问题,只限于该饭店在告知住宿客的情况下发生。
  3. 3. 本饭店,住宿客未经联系住宿当日下午8点(明示到达予定时间,超过 小时的时间)没有抵达时,会以住宿客方自动解除住宿契约而进行处理。

(该饭店的契约解除权)

  1. 第9条 本饭店,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住宿契约。但是,本项,并不意味本饭店在旅馆行业第 5 条以外的情况下可以拒绝住宿。
    1. (1) 预定住宿者被确认在有关住宿,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意风俗等行为及相等行为时。
    2. (2) 预定住宿者,被确认为有以下 1)至 3)的行为时。  
    3.  1)暴力团,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构成员或暴力团关系的人及其他反社会势力者  
    4.  2)指挥暴力团或暴力团员进行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时  
    5.  3)法人及其董事会成员里有暴力团员时
    6. (3) 预定住宿者,对其他住宿者有明显的骚扰行为时。
    7. (4) 预定住宿者,被确定有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时。
    8. (5) 有关住宿有暴力要求行为,或超越合理范围要求时(住宿客因障碍者歧视解除法第 7条第 2 项或第 8 条第 2 项规定要求去除社会障壁情况时除外。)
    9. (6) 预定住宿者,对本饭店有过分要求及对其他住宿者有关住宿服务的提供上有明显阻碍时根据旅馆行业法施行规则第 5 条之 6 有反复行为时。
    10. (7) 天灾及其他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能提供住宿时。
    11. (8) 适用东京都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5条(第1、2项)的规定属实时。
    12. (9) 在寝室躺着抽烟,对消防用设备等做小动作,及其他不服从该饭店制定的利用规则的禁止事项(限于预防火灾所需的事项)。
  2. 2. 本饭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使用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解除住宿的说明)

第10条 住宿客,对本饭店,基于前项解除住宿契约时,可以要求解释说明。

(登录住宿)

  1. 第11条 住宿客,住宿当日,在本饭店咨询台,进行以下登记。
    1. (1) 住宿客的名字,住址及联系方式
    2. (2) 在日本国内没有住址的外国人,登记国籍及旅劵号
    3. (3) 其他本饭店规定所需事宜
  2. 2. 住宿客在第 15 条的费用支付方法,旅行支票,信用卡等代替外汇的方法进行支付时,前项登录时提前向咨询台提示。

(客室的使用时间)

  1. 第12条 住宿客在本饭店的客室的使用时间为,下午3点至次日12点。但是,连续住宿的时候,除了抵达日和出发日,可以一直使用。另外,即使在下午3点可以使用客房,但可能由于客房整理等原因,不得不请您稍作等待。
  2. 2. 无关前项规定,若有超出退房时间的情况,则本饭店将收取规定之追加费用。 费用会因房型、延长时间而异,请洽询柜台。
  3. 3. 第1款的时间在必要或不得已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临时性变动。届时,将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通知。

(利用规则的遵守)

第13条 住宿客,在本饭店内,请服从饭店内的利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14条 本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见客房内的宣传页和各处张贴的告知等。且可能因不得已情况而临时变更。遇此情况,本酒店将采用适当的方式告知。

(费用的支付)

  1. 第15条 住宿者需支付的住宿费用详情,请参照另表第 1。
  2. 2. 支付前项住宿费等时,应使用货币(仅限日元)或本饭店认可之旅行支票、住宿券、优惠券、信用卡等替代货币的方式,于住宿宾客出发时或本饭店请款时,于 柜台支付。 但本饭店不接受个人支票。 惟发生特殊情况时,将个案进行处理。
  3. 3. 本饭店为住宿客提供客室,准备可以使用后,住宿客任意未住宿的时候,也会向住宿客索要住宿费。

(本饭店的责任)

  1. 第16条 本饭店,住宿契约及和此相关的契约履行,或不履行等原因给住宿客带来的损失,加以赔偿。但是,不属于本饭店的原因时,不予履行。
  2. 2. 本饭店,对以防万一火灾等实行的对策,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对已经签约后的客室不能提供服务时的应对方法)

  1. 第17条 本饭店,对已经签约后的客室不能提供服务时,经过住宿客的允许,尽量保持同一条件尽快联系其他住宿设施。
  2. 2. 本饭店,前项所述不能联系到其他住宿设施时,向住宿客支付违约金相当的补偿费,其补偿费充当损害补偿费。但是,关于不能提供客室事宜,不是本饭店的原因时不予补偿。

(寄托物品的使用方法)

  1. 第18条 住宿客寄放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时,除了不得已情况外,给与赔偿。但是,现金及贵重物品,本饭店要求明示其种类及价格时,住宿客没有履行时,本饭店除了有故意或重大失误外,赔偿15万日元为限。
  2. 2. 住宿客随身带到本饭店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并没有寄放在前台时,本饭店 除了有故意或重大失误时会赔偿之损害。但是本饭店要求明示其种类及价格时,住宿客没有履行时,本饭店除了有故意或重大失误外,赔偿15万日元为限。

(住宿客的手提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1. 第19条 住宿客的行李,在客人之前抵达该饭店时,只限在行李抵达前本饭店得到通知的情况下,负责保管,住宿客抵达前台时进行递交手续。
  2. 2. 如果住宿客人退房后,其行李或随身物品遗忘在本酒店,本酒店原则上会等待物品主人的询问联系,并征求其指示。如果物品主人没有联系和指示,将在发现之日起1个月以后(食品、香烟、杂志等在发现的次日)进行处置。
  3. 3. 前 2 项有关住宿客的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该饭店的责任,第 1 项的情况前条第 1 项规定里,同条第 2 项规定为基准。

(停车责任)

第20条 住宿客利用该饭店的停车场时,不管车钥匙有无寄托,该饭店只负责提供停车场,不负责车辆管理。但是,属于该饭店故意或发生过失造成的损失,给与责任赔偿。

(住宿客的责任)

第21条 住宿客故意或过失给该饭店造成损害时,其住宿客应对饭店进行损害赔偿。

(免责声明)

第22条 在本酒店内使用电脑进行通信时,由客人自行负责。在使用电脑通信过程中,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由此造成的用户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另外,使用电脑通信时,如果存在本酒店认为不适宜的行为,且该行为给本酒店及第三方造成损失时,需要赔偿损失

(适用法律)

第23条 本条款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将由本酒店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日本法院管辖,并依据日本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主导语言)

第24条 本条款以日文和各种语言(英文、繁体中文、简体中文、韩文)制作,如日文版与各语言之间存在不一致或不同解释时,均以日文版为准

另表第1

住宿费等详细内容(第 2 条第 1 项及第 15 条第 1 项关系)

详细内容 住宿客需支付总额
住宿费 追加费 税金
① 基本住宿费(客室费(及客室费+早饭等饮食费))
② 服务费 (①×13%)
③ 追加饮食(不含①里指定的事项)
④ 服务费 (③×13%)
1)1)消費税
2)住宿税

*此表格可水平卷动。

另表第2

违约金(有关第 8 条第 2 项)

解除契约收到通知日 不住 当天 前天 9天前 20天前 30天前
一般 9名为止 100 % 80 % 20 % - - -
団体 10名以上 100 % 100 % 100 % 80 % 50 % 30 %

*此表格可水平卷动。

(注)
1. %,相对基本住宿费违约金的比率。
2. 缩短契约天数时,与缩短天数无关,按一天(第一天)违约金收取。
3. 团体客(10 名以上)的一部分解除契约时,住宿 10 天前(其当日后接受申请时接受申请日为准)住宿人数的 10%(尾数上进)不收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