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Accommodation住 宿 條 款

(適用範圍)

  1. 第1條 本飯店和住宿的客人(指所有使用本飯店客房的顧客)之間締結的住宿契約以及有關的其他契約(包括日間使用等相關使用契約,以下統稱為「住宿」和「住宿契約」)都以此契約為準,與此契約條款以外的事項,要依照法令(法令或按法令製定的事項。以下同樣)或一般習俗等規定。
  2. 2. 本飯店,如有不違反法令及習俗範圍的特約情況,前項可忽略,該特約為優先。

(申請住宿契約)

  1. 第2條 予定申請在本飯店住宿的旅客,可向本飯店申報以下事項。
    1. (1) 住宿者姓名
    2. (2) 住宿日期及抵達予定時間
    3. (3) 住宿費用(原則上是以下麵列表的第 1 基本住宿費為準)
    4. (4) 其他本飯店所規定的諸需要事項
  2. 2. 如果住宿者超過前項第2申報的日期申請延長住宿時,該飯店會以客人提出申請當天作為重新締結住宿契約的申請日。

(住宿契約成立等)

  1. 第3條 住宿契約,本飯店認可上麵所述申請時契約成立。但是本飯店證明認可上述申請時契約不成立。
  2. 2. 根據上麵條款住宿契約生效時,該飯店規定的住宿申請金額以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為最高限度額,請在本飯店規定的支付日之前向本飯店支付。
  3. 3. 關於申請金額,首先,充當住宿者最終應該支付的住宿費,與第8條及第21條條款相吻合時,依照順序充當違約金其次充當賠償金額,如有餘額,按照15條規定支付住宿費時返還給住宿者。
  4. 4. 上麵的第2項的申請金額及上述本飯店指定支付日之前未能支付時,住宿契約當失效。但上述是以本飯店在告知住宿者之後的情況下成立。

(不需要支付申請金額的特約)

  1. 第4條 上一條第2項所之規定,本飯店根據特約情況契約成立後會發生無需支付申請金額情況。
  2. 2. 有關同意申請住宿契約事宜,本飯店沒有要求支付在上一條第2項裏所寫申請金額及沒有指定支付日期時,會按照上述特約合約對待。

(請協助設施的對預防感染措施)

第5條 本飯店對預定住宿者,根據旅館行業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之2第1項規定有權利要求協助。

(宿泊客的契約解除權)

  1. 第6條 如有以下情況,本飯店可以不履行住宿契約。但這一項並不意味本飯店在旅館行業第5條以外的情況下可以拒絕住宿。
    1. (1) 住宿申請,有違反此條約時。
    2. (2) 因為室滿(滿員)原因沒有剩餘房間時。
    3. (3) 預定住宿者被確認在住宿問題上,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意風俗等不良行為時。
    4. (4) 預定住宿者,被確認為有以下 1)至 3)的行為時。  
    5.  1)為防止暴力團員不當的行為等製定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規定暴力團(以下為「暴力團」。),同條第2條第6號所規定的暴力團員(以下為「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的人及其他反社會勢力者。  
    6.  2)指揮暴力團或暴力團員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時  
    7.  3)法人及其董事會成員裏有暴力團員時
    8. (5) 預定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有明顯的騷擾行為時。
    9. (6) 預定住宿者,旅館行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號規定被確定有特定感染症患者(以下為「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時。
    10. (7) 當預計入住者以暴力對本飯店或本飯店員工進行要求行為,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時
    11. (有關預定住宿者以障礙為由推進解除歧視有關法律(平成25年法律第65號。以下為「障礙者歧視解除法」。)第7條第 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去除社會障壁情況時除外。)
    12. (8) 預定住宿者,對「本飯店有過分要求及對其他住宿者有關住宿服務的提供上有明顯阻礙時根據旅館行業法施行規則第 5 條之 6 有反複行為時。
    13. (9) 天災,設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能提供住宿時。
    14. (10) 符合東京都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第1·2號)(經查實,申請住宿者有爛醉等表現,可能對其他住宿者造成嚴重騷擾時,或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有造成嚴重騷擾的言行時)時。

(拒絕締結住宿申請的說明)

第7條 預定住宿者,根據該飯店上一條規定不履行住宿契約時,可以要求說明理由。

(住宿客的解除契約權)

  1. 第8條 住宿客,可以向本飯店提出解除住宿契約。
  2. 2. 本飯店,因住宿客的過失導致解除住宿契約的全部或一部分時(第3條第2項規定該飯店指定的申請費的支付日之前住宿客解除住宿契約時除外。),參照另表第2,收取違約金。但是該飯店,適用第4條第1項的特約時,有關住宿客在解除契約時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問題,隻限於該飯店在告知住宿客的情況下發生。
  3. 3. 本飯店,住宿客未經聯係住宿當日下午 點(明示到達予定時間,超過 小時的時間)沒有抵達時,會以住宿客方自動解除住宿契約而進行處理。

(該飯店的契約解除權)

  1. 第9條 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住宿契約。但是,本項,並不意味本飯店在旅館行業第5條以外的情況下可以拒絕住宿。
    1. (1) 預定住宿者被確認在有關住宿,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意風俗等行為及相等行為時。
    2. (2) 預定住宿者,被確認為有以下 1)至 3)的行為時。  
    3.  1)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的人及其他反社會勢力者  
    4.  2)指揮暴力團或暴力團員進行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時  
    5.  3)法人及其董事會成員裏有暴力團員時
    6. (3) 預定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有明顯的騷擾行為時。
    7. (4) 預定住宿者,被確定有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時。
    8. (5) 有關住宿有暴力要求行為,或超越合理範圍要求時(住宿客因障礙者歧視解除法第 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去除社會障壁情況時除外。)
    9. (6) 預定住宿者,對本飯店有過分要求及對其他住宿者有關住宿服務的提供上有明顯阻礙時根據旅館行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有反複行為時。
    10. (7) 天災及其他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能提供住宿時。
    11. (8) 符合東京都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第1·2號)屬實時。
    12. (9) 在寢室躺著抽煙,對消防用設備等做小動作,及其他不服從該飯店製定的利用規則的禁止事項(限於預防火災所需的事項)。
  2. 2.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將可能免除住宿顧客尚未使用之住宿服務等費用。

(解除住宿的說明)

第10條 住宿客,對本飯店,基於前項解除住宿契約時,可以要求解釋說明。

(登錄住宿))

  1. 第11條 住宿客,住宿當日,在本飯店谘詢台,進行以下登記。
    1. (1) 住宿客的名字,住址及聯係方式
    2. (2) 在日本國內沒有住址的外國人,登記國籍及旅劵號
    3. (3) 其他本飯店規定所需事宜
  2. 2. 住宿客在第15條的費用支付方法,旅行支票,信用卡等代替外匯的方法進行支付時,前項登錄時提前向谘詢台提示。

(客室的使用時間)

  1. 第12條 住宿客在本飯店的客室的使用時間為,下午3點到次日12點(正午)。但是,連續住宿的時候,除了抵達日和出發日,可以一直使用。另外,即使在下午3時可以使用客房,但可能由於客房整理等原因,不得不請您稍作等待。
  2. 2. 無關前項規定,若有超出退房時間的情況,則本飯店將收取規定之追加費用。費用會因房型、延長時間而異,請洽詢櫃檯。
  3. 3. 如發生不得已的狀況時,第1項所載時間將可能會臨時進行調整。遇此情況時將會以適當方式進行通知。

(利用規則的遵守)

第13條 住宿客,在本飯店內,請服從飯店內的利用規則。

(營業時間)

  1. 第14條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請見客房內的宣傳手冊等,或公布於各個場所的資訊。
  2. 2. 前項之時間有可能在必要或不得已的情況下臨時變更。如遇此情形,本飯店會以適當的方式告知。

(費用的支付)

  1. 第15條 住宿者需支付的住宿費用詳情,請參照另表第 1。
  2. 2. 支付前項住宿費等時,應使用貨幣(僅限日元)或本飯店認可之旅行支票、住宿券、優惠券、信用卡等替代貨幣的方式,於住宿賓客出發時或本飯店請款時,於櫃檯支付。但本飯店不接受個人支票。惟發生特殊情況時,將個案進行處理。
  3. 3. 本飯店為住宿客提供客室,準備可以使用後,住宿客任意未住宿的時候,也會向住宿客索要住宿費。

(本飯店的責任)

  1. 第16條 本飯店,住宿契約及和此相關的契約履行,或不履行等原因給住宿客帶來的損失,加以賠償。但是,不屬於本飯店的原因時,不予履行。
  2. 2. 本飯店,對以防萬一火災等實行的對策,加入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對已經簽約後的客室不能提供服務時的應對方法)

  1. 第17條 本飯店,對已經簽約後的客室不能提供服務時,經過住宿客的允許,盡量保持同一條件盡快聯係其他住宿設施。
  2. 2. 本飯店,前項所述不能聯係到其他住宿設施時,向住宿客支付違約金相當的補償費,其補償費充當損害補償費。但是,關於不能提供客室事宜,不是本飯店的原因時不予補償。

(寄托物品的使用方法)

  1. 第18條 住宿客寄放在前台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發生丟失,損壞等情況時,除了不得已情況外,給與賠償。但是,現金及貴重物品,本飯店要求明示其種類及價格時,住宿客沒有履行時,本飯店除了有故意或重大失誤外,賠償15萬日圓為限。
  2. 2. 住宿客隨身帶到本飯店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並沒有寄放在前台時,本酒店 (旅館)除了有故意或重大失誤時會賠償之損害。但是本飯店要求明示其種類及價格時,住宿客沒有履行時,本飯店除了有故意或重大失誤外,賠償15萬日圓為限。

(住宿客的手提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

  1. 第19條 住宿客的行李,在客人之前抵達該飯店時,隻限在行李抵達前本飯店得到通知的情況下,負責保管,住宿客抵達前台時進行遞交手續。
  2. 2. 住宿顧客退房後,如顧客隨身行李或私人物品遺留於本飯店,本飯店原則上將會等待失主主動聯繫照會及指示。未經失主聯繫或指示的物品,將於發現一個月後進行處理(食物、飲料、香菸、雜誌等將在發現次日進行處理)。
  3. 3. 前2項有關住宿客的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該飯店的責任,第1項的情況前條第1項規定裏,同條第2項規定為基準。

(停車責任)

第20條 住宿客利用該飯店的停車場時,不管車鑰匙有無寄托,該飯店隻負責提供停車場,不負責車輛管理。但是,屬於該飯店故意或發生過失造成的損失,給與責任賠償。

(住宿客的責任)

第21條 住宿客故意或過失給該飯店造成損害時,其住宿客應對飯店進行損害賠償。

(免責聲明)

第22條 在本飯店內使用電腦通訊的風險由顧客自行承擔。對於使用者在使用電腦通訊時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本飯店概不負責。此外,如經本飯店判斷有不當使用電腦通訊之行為,導致對本飯店或第三方造成損害時,本飯店將會進行損害求償。

(準據法)

第23條 關於本契約所引起之所有爭議,應於本飯店所在地之管轄日本法院,遵循日本法律進行解決。

(主要語言)

第24條 本條款雖然以日文和各種語言(英文、繁體中文、簡體中文、韓文)撰寫而成,如遇日文和各語言之間存在牴觸或差異時,則以日文版本為主。

另表第1

住宿費等詳細內容(第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關係)

詳細內容 住宿客需支付總額
住宿費 追加費 稅金
① 基本住宿費(客室費(及客室費+早飯等飲食費))
② 服務費(①×13%)
③ 追加飲食(不含①裏指定的事項)
④ 服務費(③×13%)
1)消費稅
2)住宿稅

*此表格可水平捲動。

另表第2

違約金(有關第8條第2項)

解除契約收到通知日 不住 當天 前天 9天前 20天前 30天前
一般 9名為止 100 % 80 % 20 % - - -
團體 10名以上 100 % 100 % 100 % 80 % 50 % 30 %

*此表格可水平捲動。

(注)
1. %,相對基本住宿費違約金的比率。
2. 縮短契約天數時,與縮短天數無關,按一天(第一天)違約金收取。
3. 團體客(10 名以上)的一部分解除契約時,住宿 10 天前(其當日後接受申請時接受申請日為準)住宿人數的 10%(尾數上進)不收違約金。